急!关于房产问题!!
我于1999年在青岛李沧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房产证上写的是老人的名字,但我当时已经公证了这个房子是我的买的。现在这个房子要拆迁了,我的姐妹认为他们有分这套房子的权利,还挑唆老人不要将此房子分给我们,而分给他们。
请问我的姐妹是否有分这套房子的权利呢?现在老人因为被挑唆,跟我们的关系并不是很好,现在老人还是犹豫不定,这个房子我可以得到多少?
补充提问:
当时公证的是这个房子是我买的,但房产证上写的是老人的名字,这个房子一直是我和老人一起居住,后来因为面积太小,所以我在外面租了个房子住,当时这个房子也没有进行装修,就是简单的粉刷了一下而已。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8-12-状态:未解决]
邱铭钧律师的解答:
虽然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例中的相关公证证据证明,房款均由你本人承担。所以按照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建议到房产登记部门立即办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