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我的案件经过两审终审全部胜诉后,对方申请再审,并且在再审时完全不用起诉时所有的证据,而是提出另外的证据,因为对方原来起诉时所用的证据都败诉了。请问对方这样提出新证据合理么?是否有法律保障我的权益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10-16-状态:已解决]
邱铭钧律师的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款对新证据列举了三种情形,即:(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第十条第二款则是视为新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视为新的证据”。

最好能提供一些书面材料,来综合判断你的案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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