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

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公然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我厂強烈请求:依规查处胡越法官上述违规违纪问题,并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
特此举报、特此请求!
注: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提交的第61次举报材料
举报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10-30-状态:未解决]
邱铭钧律师的解答:

建议政府解决。

我咨询邱铭钧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银行保险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公司上市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邱铭钧律师 > 邱铭钧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