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未到位的股权如何转让

近期经常遇到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问题,在此请教:
举例:2009年8月,甲股东与乙股东出资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占70%,700万元出资全部到位;出资乙占30%,未出资到位。2010年8月,乙拟将其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给丙,且乙丙均同意交易额为0,待股权过户后丙方履行出资义务。请问:
1.乙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款是多少?实际中,有律师认为股权转让价款为“300元”,理由是:出资未到位的股权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法律承认其价值为300万元,尽管其出资未到位;有律师认为股权转让价款“0元”,理由是:股权并未出资到位,实际价值就是0。
2.对于出资未到位的股权,上述A公司和乙公司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因为,按上述律师不同观点,会计分录处理是不一样的啊。
3.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可否称之为出资权转让?
谢谢!!!
补充提问:
不是能不能转让的问题,是如何转让,具体就是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多少。我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由于《公司法》允许分次出资不久,对出资未到位股权转让似乎有几种观点,造成工商部门也不好把关。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0-12-16-状态:未解决]
邱铭钧律师的解答:

可以转让。公司其他股东可要求转让人以所得转让款补足出资。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还要向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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