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股暗贷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各位律师好~~
我是A企业股东,但因企业刚刚起步缺乏启动资金,吸取了B企业的短期拆借资金。B企业提出通过A企业转让不少于50%的股权给B企业以作资金安全的保障,待A企业将资金返还后再行退出;期间B企业不参与A企业日常管理及经营,但需对财务及公章进行管理也是为保障资金安全。双方在此过程中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对上述行为进行约定。
于是我有下面几个问题:
1、假如B企业故意不进行股权转让退出,双方订立的协议对此行为是否有约束力?公司法与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谁的效力更大一些?
2、A企业股东在公司股权的比例超过50%与否,对B企业故意不进行股权转让退出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3、假股暗贷中如何保护A企业的利益?
4、假若在此期间,A企业取得了其它收入,是否也应该按照双方订立的协议实行分配?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1-09-状态:未解决]
邱铭钧律师的解答:

此种方式存在极大风险。假股权投资,实际为企业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认定为股权转让,B企业取得控股权,对公司的经营有支配权;及时最后还款后,如果B企业不履行协议约定退出公司,A或公司无权强制要求B退出,势必导致公司僵局,最后不得不走强制清算
。请三思。企业融资还有其他途径。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公司、金融、房地产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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