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诚意金能退吗?

我于2009.11.21定选1套115平米商品房,并签定营业房认购协议,交纳认购诚意金1万元。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打算不买这套房,但协议上有2条这样写:
一.为表达我的诚意,我将之前签定《营业房认定协议》时所交纳的认购诚意金作为购买本套房屋的保证,请贵公司将该房为我保留,暂不出售他人。
二.我郑重承诺:1.在贵公司通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7日内,到售楼中心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付清所需款项。
2.如果我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承诺,则贵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我之前签定《营业房认购协议》时所缴纳的认购诚意金,同时贵公司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
打电话咨询售楼部问转让给别人可以不?他们说不行名字什么改不了,反正一句话就是不退认购诚意金,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能退认购诚意金吗? 这份营业房认购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2-21-状态:已解决]
胡凯云律师的解答:

认购房协议具有定金合同的形式,按定金法则走,如果有人愿意接受该认购房协议,是可以的,但定金只能由接收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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