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是否正确?
我家于1993年被国土局征用,当时只对每个村民支付了6000元安置费,未对房屋及青苗进行赔偿。1994年,我们编入城镇居民。1998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取得房产证。2007年,国土局将我们土地出卖进行商品房开发,2008年国土局出公告对我们原征用地上的青苗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我们不服。2010年4月,国土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我们该这么办?
补充提问:
我们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政府工作人员和我们协商,如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规定,该由谁和我们协商?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5-01-状态:未解决]
胡凯云律师的解答:
你们可以向国土局的上级部门,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