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动态

时间:2010-08-24 10:29:50  作者:郑吉文律师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今天上午提交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规定,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的介绍,草案将此处的第二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草案将此条文中的“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修改为“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草案将该条文中的“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实行社区矫正”。 

  据悉,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社区矫正进行明确规定,这是首次明确规定。 

  链接: 

  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执业机构: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通州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郑吉文律师 > 郑吉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