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打架殃及第三人应该给予赔偿

时间:2011-01-10 09:56:36  作者:郑吉文律师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学生在与同桌吵架中将对方课桌扔出窗户,砸到另一同学的脚上,造成其伤残。12月2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校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伤残补助等23000元。

    李某是新干县某小学的五年级学生。今年6月12日,李某课间休息时因小事与同桌发生争吵,为了泄愤将同桌的课桌扔出窗外。被扔的桌子刚好砸在了正在路过的同学杨某脚上,造成严重伤害。经新干县人民医院治疗后,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校内多方协调不成,2010年10月12日,杨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名义将李某告上法庭。

    新干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所受的伤残是被告李某乱扔课桌所致,对此双方并无异议。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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