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6 09:06:00 作者:郑吉文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姜同义,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苇园村128号。
答辩人因与陈元等四原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对此案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认可。
第二、被告所有的牌号为冀RM2591肇事车辆挂靠在廊坊市广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冀RM631挂肇事车辆挂靠在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廊坊汽车服务中心名下。被告每年需向挂靠单位交纳挂靠费用共计2000元。
第三、被告出资以上述挂靠单位名义为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投保有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两份总额为2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目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使被告的经济损失得到保险理赔。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认为,为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根据被告的投保目的、投保事实、保单登记的被保险人情况,结合本案实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吉文律师
2011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