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吉文律师组织卖淫罪结案报告

时间:2011-06-18 10:44:26  作者:郑吉文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结案报告

立案时间:2010年12月15日。

结案时间:2011年4月15日。

被告人:XXX。

辩护人:郑吉文律师。

结案结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情经过:

2010年10月,被告人XXX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0号圣湾洗浴休闲广场工作期间,通过招聘、雇佣等手段,组织姚艳英等多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经人举报,于2010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2月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总结:

被告人XXX组织卖淫案是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看似复杂,实则简单的刑事案件。说它复杂,并非被告人XXX的种种行为,而是该案具有多名犯罪人员,涉嫌多种罪名。说它简单,是因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包括XXX在内的全部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为此,审判长经争得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后,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庭前建议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并当庭自行作有罪答辩,故此,辩护人主要从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并结合被告人XXX的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等情况为其作罪轻辩护,并建议法庭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经过充分的准备及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详细的询问、辩论发言,本案取得了可喜的成功,实现了当事人的愿望。

最深体会:

第一、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指导思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有深入、细致、扎实而又坚忍不拔的工作作风。在历时半年多的时间里,我多次冒着严寒去会见被告人及其家属,了解案情,为被告人讲解法律规定,这也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原因所在。

第三、必须坚持正确的工作方法。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律师工作的规定开展工作。处处注意以事实感人,以道理服人,绝不强词夺理,无理狡辩。

第四、注意仪表、礼节,随时保持律师的处事大度、待人和善、作风正派、尊重他人的高尚品德和风度。

郑吉文律师

                                 2011年4月15日

执业机构: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通州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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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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