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

北京伟业联合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援工作说明

赵慧、孙彧2011年3月31日前系北京伟业联合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就职于伟业五部,于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2月28日被北京伟业联合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派遣到伟业海南分公司阿罗哈清水湾项目支援,2011-1-19下午3点接到通知,2011-1-20中午12:30飞机,于是我们上午10:30到达首都机场办理登记手续,但飞机晚点直到下午5:20才到达三亚凤凰机场,并且在机场等待行李到晚7:20分,随后见到海南公司张玲玲以及蒋伟,给我们一行人安排宿舍,但宿舍条件极其恶劣,没有下水,家徒四壁,可以看见的只有两张质量极差的上下铺,还差点使我们的同事摔跤。在这种条件下我们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支援任务,我们五部支援人员只能决定在外租房住,并得到了海南公司总经理王鹏的同意,还是海南伟业我爱我家帮我们找的房源。
随后第二天早7:30我们便踏上班车到陵水县阿罗哈清水湾项目投入紧张工作,从1月20日起至2月12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为早7:30-晚8:30,没有休息日,每个人都倍感疲惫,后因三亚销售旺季已过,卖场冷清,故此我们向公司申请休息1天(2月13日)。
但在我们连续工作的期间也正值春节(2月2日-2月8日),我们在三亚的太阳底下做房展会(2月4日-2月7日)没有享受到国家法定假日的待遇,后我们也得知原三亚的项目体同事有法定假日三薪发放,而我们没有,所以在项目旺季过后,逐渐冷清的情况下,我们提出要补春节期间国家规定的除夕至初六7天的休息,于是,我们便在2月23日与海南公司总经理王鹏谈,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只能最后选择告之他我们从2月24日起开始休息,所以我们没有上班不能算作旷工,因为我们在保障劳动者权益。
我们要主张的权益:
1、 我们的支援时间应从201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1年2月28日结束,是40天,而不是如海南公司所说的由于1月20日和2月28日我们在飞机上就只能算38天,因为我们为支援海南项目才会在飞机上的。
2、 在支援前没有明确告之我们5000元补助是不能休法定假日,所以如果不能休法定假日则需要给付我们300%报酬,但基本工资已发,在得知未能获得三薪的情况下,我们要求的休息不能算旷工。
3、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公休未休的需补休,如不补休则需给员工200%工资,但基本工资已发,在得知未能获得双薪的情况下,我们要求的休息不能算旷工。
4、 孙彧在伟业海南分公司阿罗哈清水湾项目支援期间成交一套房号:V105,建面80.11平米,总价:3826763元,在2011年2月28日时全款到账,此套房屋佣金至今未发放,并且佣金提点从未说明(任何项目都应在项目开盘前签署佣金提点,伟业海南分公司这种不清楚的做法有欺诈嫌疑,因为劳动者有知情权),如佣金提点还不能够明确,并且拖欠佣金时间太长我将申请劳动仲裁。
5、 赵慧在伟业海南分公司阿罗哈清水湾项目支援期间被伟业海南分公司总经理委派为阿罗哈清水湾项目销售经理一职,并提取支援期间总销额的佣金,但在工作过程中未与我签署委派文件,主持案场工作已成事实,至今为止未发放我销售经理一职的佣金,并且佣金提点从未说明(任何项目都应在项目开盘前签署佣金提点,伟业海南分公司这种不清楚的做法有欺诈嫌疑,因为劳动者有知情权),如佣金提点还不能够明确,并且拖欠佣金时间太长我将申请劳动仲裁。
6、 在伟业海南分公司支援的5000元补助至今未能发放,并且劳动行为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未与我们劳动者签署任何文字性的文件,首先说明伟业的工作效率低下,其次不排除有故意拖欠的嫌疑。
以上我们主张的权利是经过咨询律师,并且我们也详细的了解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所提出的,希望有关部门接到此函后提高工作效率一周内给予我们答复,否则我们将申请劳动仲裁

说明人: 赵慧 孙彧

2011-4-10

补充提问:
这份说明给各位律师看的意思是,够不够跟公司谈判的条件,还请您帮忙看一下,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10-状态:未解决]
郑吉文律师的解答:

你好!如有不明,可以给我打电话说明具体案情,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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