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裁定是否合法?
甲是一村民,在当村小组组长时,瞒着组民及组民代表将组所有的公房5间及附属土地卖给外村一村民乙。当组民发觉此事时,甲已不当组长多年。该组村民以原告身份将甲和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甲、乙买卖农村公房、土地的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甲出卖集体财产时任组长,甲作为被告不适格,原告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08条(即本案没有明确被告)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请问各位律师:1、一审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2、如果一审裁定错误,错在何处?
谢谢各位律师。
补充提问:
各位律师:补充说明如下:
甲与乙在1992年10月签订《某庄公房出让协议书》协议书中上方的甲方为:某某村委会某庄村民小组,乙方为某某个人。协议书结尾签字为:甲方:某某(即组长本人),在甲方处加盖了某某生产大队、某生产队公章(此时早已使用村委会公章,该公章是作废公章)。村委会会计某某人在见证人处签上个人的名字。乙买公房的钱在我们起诉时才交清。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在几次庭审中都进行了答辩,有效地行使了被告的所有权利。
我们的问题是:我们在起诉时,甲已不干组长多年,我们将甲(乙)作为被告是否违反《民诉法》108条:没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一审法院的裁定是对?还是错?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09-11-20-状态:已解决]
董方伟律师的解答:
您没有提乙买公房和土地是什么时间?但从字里行间推算应当发生在《村民组织法》生效后。村民小组没有对集体财产处分权,乙的购买行为自始无效。这里还涉及乙支付的资金去向问题,建议你们村民以控告甲涉嫌侵占集体财产犯罪为由,向警方报案追查这笔资金去向。
如果你们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首先,假设甲是以村民小组名义卖房和土地给乙,则因为甲作为被告不适格,但乙为被告主体没有错。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你们变更甲为村委会,或者要求你们对甲撤诉,追加村委会和乙为被告进行审理,因村委会没有授权甲和村民小组处分集体财产,进而判决确认乙的购买行为无效。其次,如果甲以其个人名义卖集体财产给乙,甲和乙作为被告主体是适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判决确认他们买卖无权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
但从具体案情看,建议你们以违法占用房屋和土地为由,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腾退房屋和土地为宜。这样,就可以不必经过确认之诉,直接提起给付之诉,有助于维护集体合法财产权益,还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
你们提起腾退房屋和土地诉讼之后,公安机关侦查甲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诉讼可中止,待甲被判决追究刑事责任后,继续审理你们与乙之间的诉讼,一定会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