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1997年开始在某广东国企医院当保安,之后一直工作到2003年,之后被辞退,后面用人单位又重新开始录用我去上班,之后从2004年11月开始一直在这家医院上班,每年都有签订劳动合同,然后2014年1月1日开始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但是合同还未到期,还剩4年时间。国企医院让民企承包之后,院长以我太老换了一批新的保安,后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我不用去上班了。我从2004年11月开始算到2015年1月31日合计工龄10年9个月。而且按照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5天,工作不超过40小时。实际上每周工作6天,共48小时,每月超时32小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呢?
补充提问:
我想算一下补偿金,但是不知道怎么计算,您可以帮我算一下么?谢谢您了。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5-02-17-状态:未解决]
杨艳国律师的解答:
尽量协商,协商不成仲裁解决,有需要可以和本律师联系,可风险代理成功后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