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否可以判定为违反劳动法39条?
你好,我想根据我的情况咨询一下,我与公司签订了共三年合同,今年因为住院手术申请病假通过,口头通知我3月1日号上班,可是但是到工作日后被开了两天旷工单,工作期间因为工作间睡觉等原因被开过警告单,和不正当调休开过书面警告单,前一年也开过类似单据,公司是十二小时工作制,签订过一份私下自愿加班四小时的书面条例,经常在工作12小时后,以培训等理由让我们无偿加班,如果公司以我违反劳动法39条开除我,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可以得到的补偿?
补充提问:
是因为我哪个原因可以判定?那我还能领取补偿金,或者其他什么补偿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5-07-28-状态:未解决]
杨艳国律师的解答:
尽量协商,协商不成仲裁解决,有需要可和本律师联系,可风险代理成功后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