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置换房屋 老父与女儿连打两场官司

时间:2014-10-14 12:12:37    文章分类:房产买卖

陆元与妻子苏秀珍育有独女陆静。因陆元一贯对女儿管教严厉,且性格固执,因此女儿对其一直很疏远。与此相反,女儿与母亲苏秀珍关系亲密。

  六年前,苏秀珍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为此,陆元向女儿表示,自己年过七旬对照顾老伴力不从心,故希望女儿将妻子送至养老院。经三人商议,最终女儿陆静选定了位于本市远郊的一家养老院安置母亲,而苏秀珍的退休金由女儿保管,苏秀珍的生活费用也由女儿全额支付。然而,在苏秀珍住养老院的三年间,陆元以路途遥远为由,仅乘女儿汽车去探望过妻子三次。为此,女儿对父亲的举动颇为不满。苏秀珍过世后,陆元与女儿之间就几乎断了往来。

  由于女儿对陆元不闻不问,因此陆元感觉养老还得靠自己,而他目前微薄的退休金却不足以应付晚年医疗、生活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为此,在与左邻右舍的交流中,陆元动起了把自己位于市区的三室一厅房产卖掉,再换一间一室半房子居住的念头。这样买卖房屋中间的差价钱款,就可以用来改善自己的老年生活。

  但当陆元到中介处挂牌时得知,若他想出售房屋,首先必须在房产证上先去掉已故妻子的名字。而这一去名的行为,涉及到陆元与女儿对苏秀珍在该房份额中的继承问题。为此,陆元找女儿商议继承事宜,但几次交涉均无果。无奈,陆元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继承苏秀珍的遗产。

  庭审中,陆元以与妻子生活多年,照顾妻子较多为由要求多分遗产。而女儿陆静则表示,其在苏秀珍晚年尤其在养老院期间,探望、照顾母亲较多,为此也要求多分。因陆静担心其父出卖房屋后无处安身便顺利成章住到自己家中,故坚决要求法院以按份共有形式分割房产份额。经依法审理,虹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系争房屋中四分之三份额归陆元所有,四分之一份额归陆静所有。

  判决生效后,因按份共有并不能达到陆元出卖房屋的目的,故其再次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要求按市场价购买女儿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经过法院委托评估,同时开展协调工作,最后陆元以54万购得陆静在该房中的四分之一份额。

  法官点评:

  本案中父女感情一直浅淡,又因母亲在世时,父亲甚少关心病中妻子,致使父女之间情感疏离加剧。父亲自知与女儿隔阂巨大无法弥补,为了自立养老,便在女儿的不配合下坚决置换房产,这才造成这样两场父告女的涉及继承、析产官司。本案虽经法院工作业已了结,但判决之后的故事却不免令人唏嘘。

  为此,法官提示,子女成长离不开父母关心照顾,即便父母存在一些不通情达理之处,但子女仍负有对父母年老后的赡养义务,以此让父母老来心安,有所依靠。因此,纵然当下社会发展迅速,两辈人之间的价值观念冲突不断,但是子女与父母多沟通、多交流,仍是维系家庭关系的不二法门。学会倾诉、学会倾听,父女一场,何苦相互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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