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子间“一女二嫁” 多售20万被判赔

时间:2014-10-14 12:14:59    文章分类:房产买卖

  面积仅为10平方米的市中心老房“亭子间”,欲售价从45万涨至55万出购给买房人邱连(化名)。眼看房价一路飙升,房屋承租人沈忠(化名)毁约以75万元却转售他人,但沈忠也为自己违约行为最终“卖单”,多赚取的20万元被法院判赔邱连的经济损失,到头来闹得一场“竹篮打水一场空”。

  沈忠原系本市石门二路某号“亭子间”公房承租人。2012年5月,经房产中介居间,沈忠与邱连签订《售房定金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邱连以45万元向沈忠购买该“亭子间”,确认了交房及付款的期限,由邱连向沈忠支付定金1万元,若违约则按定金法则处理。当月下旬,双方又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如下:2012年5月19日,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2012年5月25日,支付购房定金9万元,定金共计10万元;同年7月31日前该房物业征询单办理完毕后,双方共同前往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变更户名手续。邱连按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因沈忠及家人在系争房屋内户口无处可迁,导致约定期限内的房屋交易暂时未果。

  2012年9月26日,双方再次签署亭子间转让协议,对购房事项补充约定由沈忠尽速向政府申请经适房,10万元在房款中扣除,经适房一经签订即签订转让合同,若沈忠支付经适房房款资金困难,双方另行商议等。2013年10月25日,双方再次签署《购房补充协议书》约定:沈忠房屋置换给邱连原价为45万元,经协商调整为55万元,沈忠同意于2014年1月1日将房屋腾空交接给邱连,剩余房款45万元由邱连划至中介公司。

  2013年10月29日,沈忠向政府申请经适房获准,获得地处浦东三林某号一处建筑面积为68.7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总价为56.4万余元。随着时间的推移“亭子间”周围的房价只涨不迭,遂沈忠私下与他人洽谈“亭子间”转让,最终于2013年12月16日,将房屋以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陈某。

  期间,在2014年1月18日,沈忠还假惺惺地与邱连及中介方签署《协商意见》称:因沈忠家人贷款不成无法购买经适房,收取邱连的10万元于2014年2月15日前将款先划至中介公司,待划款收到后再行协商。之后,沈忠将10万元付至中介公司。

  2014年5月中旬,得知“移花接木”真相的邱连向法院诉称,与沈忠就买卖“亭子间”签署了一系列文件,最终约定价款为55万元,已支付定金及房款10万元,但沈忠却在签订合同后,又将房屋以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沈忠赔偿购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庭上,沈忠辩称房屋交易系中介一手操办,至双方去交易中心过户时,才得知房屋内户口无处迁移则无法交易。之后,他及家人申请的经适房获批后,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故将系争房屋以75万元价格出售给了他人。邱连所支付的10万元已退还,针对诉请仅同意支付定金1万元及房款9万元的相应利息。

  审理中,沈忠认为购买经适房要付首款,曾通知邱连购房要价变更为65万元,后双方均不同意支付65万元成交。因经适房付款将至只得把房屋出售给他人。而邱连认为户口无处可迁,不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户口可迁至经适房内,房屋交易不存在障碍。而沈忠却将该房屋以75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导致他欲再购买相同的房屋,将付出更大的代价,要求判赔差价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售房定金协议书》及《补充条款》,就系争房屋交易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事项均作了约定,房屋买卖关系已成立。系争房屋属公有住房,双方继续磋商足以能促成交易完成。期间双方多次签署诸如《购房补充协议》等文件予以补充、变更,售房价格从45万元飙升至55万元。在沈忠及家人申请经适房获批准后,系争房屋交易障碍已消除,沈忠却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了案外人陈某,造成“一房二卖”且沈忠在成功申请经适房后,与案外人陈某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却依然编造谎言,籍口不能购买经适房存在明显恶意,遂法院一审判决邱连赔偿沈忠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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