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14 12:20:01 文章分类:房产租赁
原告张某持一份盖有被告名雅公司公章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名雅公司违反约定将本市唐山路某号五间门面房出租给他人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名雅公司支付高达100万元的违约金,名雅公司则坚称公章系张某擅自加盖,极力否认曾与张某签订合同。近期,虹口法院借助笔迹鉴定结论审结了这起扑朔迷离的案件,判决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间门面房曾出租给了第三人
名雅公司为唐山路五间门面房的权利人。2008年3月,名雅公司将这五间门面房出租给了本案第三人蒋某,租赁期限为两年,每季度租金为57,000元。合同履行期间,蒋某分别将五间门面房以他人名义转租,其中一间就是以原告张某的名义转租。名雅公司与蒋某的合同到期后,唐山路五间门面房被名雅公司收回并另行出租。
做了手脚的《协议书》从天而降
2010年期间,张某突然拿着一份《协议书》找到名雅公司要求名雅公司将五间门面房租给他。《协议书》的内容让名雅公司大吃一惊,该协议书打印部分记载了名雅公司把唐山路760号底层五间门面出租给张某,房租为每季度52,500元。抬头甲方处填写“上海名雅公司”字样,乙方填写“张某”字样。补充条款下填写有“甲方保证合同期最少拾年,如中途拆迁或其它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承诺最少赔偿每间门面人民币二十万元给乙方”。协议落款处,甲方处盖有被告印章,落款日期填写为“2009年7月23日”,乙方处有原告签名,落款日期填写为“2009年7月23日”。名雅公司一看加盖的确为公司印章,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刻在《文汇报》刊登了印章遗失声明。2010年5月,被告张贴告示,表明其与第三人蒋某就唐山路五间门面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被告未再向第三人继续出租房屋,并将收回房屋,有承租意向者应与被告签订合同。
《协议书》是否成立成为争议焦点
庭审中,第三人蒋某与原告站在同一阵线,称原告说的都是实话,是自己牵线搭桥帮助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同意原告诉请。而名雅公司当庭指责原告与第三人串通“搞名堂”,称从未与张某签订过《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形式不符合名雅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一般习惯,内容条款简单,且对被告明显不公,不可能是被告的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名雅公司回想称在向蒋某收取房租时,蒋某有一次曾要求被告财务人员携带印章前往,蒋某称印泥在办公室,借故将印章拿走,使被告失去对印章的控制,故推断《协议书》上的被告印章系原告与第三人私自加盖。被告与第三人合同到期前,原告曾出示一份空白协议书,盖有被告印章,手写内容未作填写,被告为此登报并且挂失了印章。
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辩论,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协议书》是否成立,却也是最大的审理难点。从合同形式来说,加盖的印章确系被告公司印章,但该合同内容权利义务显不对等,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存在多处有违常理之处,如简单认定合同成立,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实难使人信服,而要推翻这份合同,却又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
抽丝剥茧借助笔迹鉴定技术还原当事人真意
那到底张某与名雅公司是否签订过这份《协议书》呢?原、被告均表示愿意通过测谎程序证明各自主张的真实性。可惜由于技术原因导致鉴定无法完成。眼看案件审理再次陷入僵局,合议庭成员注意到,原告多次称协议上甲方落款日期“2009 7 23”字迹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所写,以此为破解这份真假合同的切入点之一,承办人多次走访咨询鉴定单位,克服了技术难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了针对该落款日期的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日期并非王某所写。原告得知鉴定意见后立刻心虚地推翻了此前多次的笃定陈述,承认该日期不是王某所写,显得前后矛盾,合同可疑性较大。
最终承办法官深入案情,从房屋原租赁情况,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全过程,捕捉这份合同存在的重重疑点和有违常理之处,还原当事人真意,推翻了这份形式上成立的合同,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