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30 11:01:51 文章分类:房产买卖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地铁站北广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电话:159 2121 9899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fch365.cn,是上海市10强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房产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专业提供商品房、二手房买卖、房产租赁、房产陪购、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建筑工程等律服务,成功承办过房地产案件数百起。新闵所成立于1985年,位于闵行区莘庄地铁北广场,2008年,新闵已跃居在上海900家律所前5位,并屡获“上海市先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律师事务所”、等殊荣。
吴宇律师,男,42岁,重点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工作15年,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委员会”委员,拥有律师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吴律师曾就职于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现为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建筑房地产事务部部长,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fch365.cn)创办人、首席律师,及多家建筑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昔日借名买房 今日兄弟争房
2002年,知青的哥哥申某欲帮儿子在上海购买婚房,但由于其中多有不便,遂借弟弟寅某之名购买了一套住房。现今,申某按政策回沪与弟弟商量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然而,弟弟却打起了太极、耍起了无赖,主张该房屋是自己购买的,不同意变更登记。无奈之下,哥哥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协助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近日,宝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哥哥申某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判决支持了申某的诉请。
上世纪70年代,申某作为上海知青的一员去了外地工作。1994年,考虑到儿子将来的发展,便让17岁的儿子回到了上海随弟弟寅某一家居住生活。转眼间,儿子到了适婚年龄,并打算和女友结婚了,申某开始着手为儿子购买婚房,但由于申某插队落户在外地,贷款无法办理,想起弟弟寅某单位有分房无需再买房,便和弟弟商量以弟弟的名义买房,寅某表示同意。2002年3月,寅某与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完成了交付后,由申某的儿子居住至今。
庭审中,哥哥申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十几年来一直由其保管,且房屋首付款、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费、抵押住房综合保险费、担保费、系争房屋的电子防盗门费、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物业费、设备运行费等各类费用均由其支付,所以房子应当归其所有。弟弟寅某则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及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都是自己,不存在哥哥与开发商的买卖关系,购房原件是由哥哥申某通过不规范的方式取得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申某的诉请。
法官通过多次走访调查后认定该房屋长期由申某儿子居住且房屋贷款一直由申某偿还。根据常理,房屋购买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产权人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将重要凭证要还后妥善保管,而弟弟寅某对于房屋各类重要凭证为何由哥哥申某保管十余年的解释,有违常理,可信度较低。因此,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申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合法有据,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