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二手房官司律师

时间:2015-11-30 11:04:36    文章分类:房产买卖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地铁站北广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电话:159 2121 9899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fch365.cn,是上海市10强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房产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专业提供商品房、二手房买卖、房产租赁、房产陪购、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建筑工程等律服务,成功承办过房地产案件数百起。新闵所成立于1985年,位于闵行区莘庄地铁北广场,2008年,新闵已跃居在上海900家律所前5位,并屡获“上海市先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律师事务所”、等殊荣。

吴宇律师,男,42岁,重点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工作15年,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委员会”委员,拥有律师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吴律师曾就职于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现为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建筑房地产事务部部长,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fch365.cn)创办人、首席律师,及多家建筑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常年法律顾问、土地前期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租赁、商品房按揭、物业管理、一、二手房陪购、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定金纠纷、一手房买卖诉讼代理、二手房买卖诉讼代理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与买受人恶意串通出卖共有房屋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钱先生与唐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二手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后两人关系不睦,钱先生打起了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主意,经过与姐夫赵先生商量,决定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至赵先生的名下。趁着唐女士回娘家之际,钱先生从家中取出唐女士的身份证及私章,伪造了唐女士同意售房的授权委托书,在与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赵先生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现唐女士以钱先生与赵先生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产权证,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法官点评:

    案例中,钱先生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通过伪造委托书等方式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赵先生明知钱先生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却与其共同实施了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等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赵先生无法证明其系善意购房人,且未支付任何对价,故其主张系房屋合法产权人缺乏依据。且分析两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所谓串通,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即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并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赵先生应首先将房屋返还至钱先生与唐女士名下,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其次,合同无效的过错方系钱先生与赵先生,如果唐女士就此受到相关损失,应由钱先生与赵先生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闵行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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