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资深离婚律师:离婚诉讼诉讼中房屋分割司法实践

时间:2016-08-02 08:29:23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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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海市10强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房产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专业提供商品房、二手房买卖、房产租赁、房产陪购、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建筑工程等律服务,成功承办过房地产案件数百起。新闵所成立于1985年,位于闵行区莘庄地铁北广场,2008年,新闵已跃居在上海900家律所前5位,并屡获“上海市先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律师事务所”、等殊荣。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地铁站北广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电 话:159 2121 9899
吴宇律师,男,42岁,重点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工作15年,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委员会”委员,拥有律师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吴律师曾就职于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现为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建筑房地产事务部部长,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fch365.cn)创办人、首席律师,及多家建筑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吴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违约索赔 诉讼代理、房地产纠纷、一、二手房陪购、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不少离婚的朋友们都在烦恼财产的分割问题,尤其是房屋。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原有登记的情况下属于谁就是谁的,除非是有证据,证据期间是有所变化的。离婚后的夫妻大部分争吵的也就是此种原因,闹上法庭的也不少见,如下就来看看这些原则吧,大家好合好散才是最完美的结局。

一、房产归属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解释根据婚姻(三)条婚前一方签订房地产合同,并支付首付和银行贷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的财产归属的首付款,付款人的名称,首先,按照协议,自由的原则,其次,你无法到达的协议,法院可以作出一个决策属性国有产权登记方,这一次的抵押贷款,但要返回一方个人债务登记的财产权利,婚姻还款的数量及价值增加,根据具体情况物业,照顾孩子和妻子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第七条规定的已婚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孩子的名字,在房地产归属。

三、如何分割不同性质的房子

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

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

2.婚后购买的商品房

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

(a)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b)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按揭商品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使得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6.房屋增值部分的房产分配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值,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闵行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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