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房屋涉案被查封 法院判出让人承担民事责任

时间:2009-12-15 10:31:19    文章分类:法院判例

 

    买卖中房产被法院查封,使受让人买房后无法过户,引发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出让人王先生应归还受让人胡小姐首付房款22万元,并支付胡小姐违约金4.4万元;上海某房产中介所归还胡小姐佣金1万元。□法治报记者 刘海

    今年4月12日,胡小姐与王先生、某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由胡小姐以73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先生所有的一处房屋。同月16日,胡小姐与王先生又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与上述居间合同约定内容一致,由胡小姐支付王先生首期房款22万元后,王先生于5月25日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于同年6月20日交房。同日,房产中介所收取胡小姐佣金1.6万元,胡小姐亦将首期房款22万元支付给王先生。事后,胡小姐按约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却发现系争房屋因一起经济纠纷已于5月6日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胡小姐于是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法庭上,胡小姐认为,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要求解除自己与王先生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王先生返还房款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4万元;要求房产中介所返还佣金1.6万元,并对王先生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先生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事实,系争房屋在买卖中遭到司法限制,自己是无法预料的,责任不在自己。现胡小姐要求解除合同,同意解除并返还房款22万元,但不同意支付胡小姐违约金。

    房产中介所认为,己方在履行居间合同中并无过错,胡小姐要求中介对王先生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收取胡小姐1.6万元佣金是事实,但中介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了合同,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同意返还佣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前,系争房屋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责任在于王先生。现双方确认合同解除,王先生理应返还胡小姐已付房款,并按约承担已付房款20%的违约金。在居间活动中,房产中介所并无过错,因此胡小姐要求其对王先生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而对胡小姐要求其返还佣金1.6万元问题,虽房产中介所促成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并未实现,但考虑到其在中介过程中实际花费了一定劳力和必要费用,因此对房产中介所收取的1.6万元佣金可予酌定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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