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5 10:32:24 作者:佚名 文章分类:法院判例
岳小姐是本市某处房产的所有权人。 2005年1月,急于融资的岳小姐想出了一个 “金点子”:利用虚假房产买卖来获取银行的按揭贷款。
经人介绍,岳小姐找到了吴先生,两人签订了房价为11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购房款并未实际支付。继而,吴先生将从银行取得的77万元按揭贷款交给岳小姐。两人协议约定,房产暂挂在吴先生名下,但其不能对房产进行处分,岳小姐继续使用该房产,每月归还吴先生名下的贷款。
然而,正当岳小姐为计划顺利进行而沾沾自喜之际,突然发现房产除了银行抵押之外,又被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素不相识的黄某。
了解情况后,岳小姐才得知,原来在2006年10月,吴先生为了向黄某借15万元,便将房屋作了抵押。眼看房产的权利可能丢失,岳小姐着急起来,在同吴先生和黄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中,吴先生对事实情况并无异议,对岳小姐的诉请表示同意,但称房产上已设置了银行和黄某的抵押权,买卖合同无效并不能使岳小姐恢复完满的所有权。
经过法官调解,岳小姐同意即时清偿银行的贷款,并代吴先生清偿对黄某的欠款,从而消灭房产上的抵押权。至于岳小姐与吴先生之间的债务关系,双方均同意另行解决。
在此基础上,法院最终认定,岳小姐和吴先生以虚假的房屋买卖形式达到获取银行贷款的真实目的,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所订合同为无效,房产恢复登记到岳小姐的名下。
法官提醒
融资必须选择合法手段
用虚假买卖房产的办法来套取银行贷款,不仅具有很大的风险,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登记权利人将房屋处分给了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进行了转让或者抵押等,将可能导致原权利人丧失对房产的权利,纵然双方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也不能保证自身权利。
因此,当事人需要融资时,必须选择合法的融资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更多房地产法律知识,法律信息,请登录: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fch365.com;预约电话:159 2121 9899.
本网系上海市10强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房产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专业提供商品房交易、二手房买卖、房产租赁、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建筑工程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房地产案件数百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