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5 10:36:29 作者:佚名 文章分类:法院判例
2007年8月,赵先生经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以902万元购买了余先生位于天山地区的一套高层复式房屋,双方约定,该房产内一切设施及装修随房屋转让给赵先生。当时房屋正出租给一家公司使用,月租金4万余元,租赁权也随之转让给了赵先生。
就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半个月前,本市下了一场大雨,这套房屋内露台的地漏堵塞,造成大面积积水,清洁人员将表面的水渍全部清洗干净,但对残留在地板架空层内的积水并未清除,对房屋带来极大的隐患。而这些,卖家余先生并未告知买家赵先生。
同年11月,渗水事故的滞后效应日见明显,地板架空层内的积水开始慢慢渗漏蔓延,致使墙面开裂、地板起拱、变形,地板内还出现了发霉生虫的情况,已不适宜居住,于是租客中止了租赁合同。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买家赵先生将卖家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卖家支付房屋修复费用及租金损失26万余元。经鉴定,房屋全部修复费用为15万余元。
法院认为,余先生对出售的商品房负有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在与赵先生签订买卖合同时,他未将房屋曾发生过严重的渗水事故告知。由于表面积水已清除,积蓄在木地板架空层内的水对地板造成的损害当时还未显现,买家无法发现隐藏的缺陷。由于房屋在出售时已存在质量瑕疵,余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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