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5 10:37:32 作者:佚名 文章分类:法院判例
2006年7月,金先生夫妇与开发商上海先锦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锦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按照事先约定,先锦公司将“静安四季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预售给了金先生夫妇,总价值达358万余元。而在 《认购书》上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
然而在几天后的 《预售合同》正式落笔时,开发商居然粗心大意,将交房日期填为了 “2006年12月31日前”,而且还进行了公证。回到家后,细心的金先生夫妇发现了问题,还在搭砖的房子居然5个月后就能交房?
2007年年初,金先生夫妇发函给先锦公司,要求交房。开发商认为金先生弄错了时间,因此这份函并没有引起他们的注意。一直到年底,先锦公司 “如约”交房,岂料却遭到了官司——今年7月,金先生夫妇将先锦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先锦公司支付自己违约金近25万元。
先锦公司这才意识到问题严重,他们表示,合同上的交房时间明显为笔误,按照正常的建筑程序,不可能在2006年就交房,开发商同时表示,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愿意补偿金先生夫妇1万元。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从先锦公司与其他购房者约定交房日期看,均为2007年12月31日前,单单与金先生夫妇约定提前一年交房的情况不合情理。双方之前的 《认购书》也写明了交房时间为2007年,因此综合来看,《预售合同》上的交房日期只能是笔误造成,非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金先生夫妇的诉请不予支持,准予先锦公司自愿补偿金先生夫妇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