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人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房客搬离 二房东丧失租赁权殃及承租

时间:2009-12-15 10:38:34  作者:佚名  文章分类:法院判例

    文先生本以为签订了租赁合同、付了租金就理所当然地租房用房,殊料因为二房东没有付租金,作为最终租户的自己居然被合法地“赶出来”。近日,松江区法院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为由,强制实际承租人文某从涉案房屋中搬出。

    年近40岁的文先生从外地来沪做生意。今年年初,他看上了松江区一处铺面,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签合同时文某得知,该公司只是二房东,但根据二房东与大房东的租赁协议,二房东有权在租赁期内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于是他缴纳了一年的租金1.1万元、保证金5000元。

    正当文先生新店铺的生意有所起色时,他收到了大房东的通知书。原来,由于二房东某投资公司一直不付租金,大房东已经通过诉讼解除了合同,现法院判决二房东归还房屋。于是,大房东拿着判决书要求文先生搬走。

    “我明明付了租金,凭什么强令我搬走呢?”文先生表示,自己好不容易找了个铺面,签了合同交了钱,眼看生意上了轨道,搬走就意味着前期所有的宣传和投入化为乌有。文先生坚决不同意搬走。眼看房屋无法取回,今年7月,大房东又将文先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文先生排除妨碍,返还房屋。

    虽然文先生合法租得房屋,但法院还是没有支持他的理由。法院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但转租赁以承租人有租赁权为前提,租赁合同一旦变更、解除、终止,转租赁合同随之变更、解除、终止。因此,本案中,二房东的租赁权因租赁合同被解除而消失,文先生就不能再向大房东主张租赁权,应当返还房屋。当然,文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向二房东索赔。

    据此,法院支持了大房东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文某还是拒不搬离。在大房东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执行,强制开锁,责令文先生将房中物品搬出。

法官提醒

房屋转租赁须取得大房东同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越来越普遍,租赁关系也日趋复杂。

    为避免租赁转租房后,因原合同解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引发法律风险,实际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租赁转租房屋一定要审查二房东 (转租人,即原承租人)有无转租权,转租赁必须取得大房东 (原出租人)同意,否则大房东可主张转租无效。其次,为保证不因二房东拖欠租金被解约,导致转租赁合同也被解约,建议事先约定一旦发生此种情形,由实际承租人直接代替二房东向大房东支付租金,只将租金差额部分支付给二房东。最后,如大房东同意,最好让其在转租协议上注明,如原租赁合同因故解除,实际承租人可以按转租合同直接租赁大房东的房屋。

    当然,如果在事先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解除,实际承租人应及时以二房东 (转租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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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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