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5 10:42:14 作者:佚名 文章分类:法院判例
刘芳和张明是校友,在一次校联谊会上,两人相识,擦出爱的火花。 2000年,刘芳去日本读研究生。一年后,张明去了美国学习和深造。在经过了4年的分离后,2004年,两人同时回沪生活。
当年3月,两人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公寓房,张明在支付了50万元的本票后,向银行贷款50万元付清余款,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张明和刘芳。 3年后,两人又以130万元在松江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别墅,在首付60万元本票后,以张明名义贷款70万元,产权人仍登记为两人共有。
不过,经过近10年的爱情马拉松,两个人却找不到了爱的感觉。2007年4月,两人的感情走到了尽头。 3个月后,两人将公寓房以222万元出售。但200多万房款该如何分割?另一套爱巢该归谁所有?两人争执不下。为此,刘芳将张明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别墅,并要前男友支付公寓房出售款222万元的50%,即111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张明辩称,双方不存在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全部的购房款都是他支付的,之所以将刘芳登记为产权人只是情之所至。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常情况下,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共有关系的认定,主要通过登记予以确认。但对于不动产权属及其份额的认定,除考虑登记外,还需考虑不动产的来源和出资情况,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贡献的大小等因素,登记不是确定权利归属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均是以被告张明名义的本票支付的,并且以张明的名义贷款支付了其余部分房款。基于此,其权属以判归被告张明所有为宜。但原告刘芳作为登记的权利人,对两套房屋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在确认两套房屋归被告所有的情况下,张明应给付刘芳相应的补偿款。
综合考虑种种情况,法院判决别墅归张明所有,刘芳获得补偿款45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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