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房屋权利 分手平分房产

时间:2009-12-15 11:02:34  作者:佚名  文章分类:离婚房产

  以女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买房房产证写自己的名字共有权人是女友———

  烦心事儿

  陈某与女友肖某认识四个月时,去外地工作。后二人以肖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13万买了套房子,准备结婚用。

  该房的总价是23万,需首付10万。其中8万由陈某付了,另2万是肖某付的。随后的月还贷任务由陈某完成。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写的陈某的名字,共有权人写的是肖某。不久前,陈某与肖某因认为感情不和要分手,但如何分房子的问题把他俩难住了。

  引出疑问

  1.若二人分手,陈某是否可以独自将房子卖掉,然后将肖某出的钱如数退还?

  由于该房的共有权人写明是肖某,说明该房是肖某和陈某的共有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无效。

  依据此规定陈某是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出卖房屋要经过肖某的同意。

  2.肖某有权提出平分房产吗?

  是否有权平均分配房产,关键是看陈某和肖某对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就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陈某和肖某在购房时,没有对房屋的权利作出具体约定,就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协议的,应按照等分原则处理,故若陈某不能证明肖某对房屋是按份共有,肖某就有权提出平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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