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时间:2010-03-11 17:30:24    文章分类:建筑工程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前提条件:建筑商的违约行为,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明示违约,指的是建筑商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工程造价约定为闭口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材料价格飞涨,建筑商无法承受,就以书面通知发包人,不再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默示违约指的是建筑商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建筑商施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施工或继续施工将造成重大损失而将工地所有人员、机械撤场。

2、适用本条的实质条件必须是建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义务。主要义务应该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时开工和按时完工;

(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3)建筑商必须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内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把合同的主要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主体结构无论发包人是否同意,必须亲自完成;

(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规定;

(5)建筑商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实务操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这对于建筑商来说也是最重要、最基本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1、前提条件:(1)工期有明确约定,而且约定必须合法;(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有效;(3)工期延误的责任必须是建筑商造成。

2、程序条件:(1)发包人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催告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要求;催告内容必须明确;催告对象必须是建筑商,而且必须是有签收资格的人签收。(2)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实践中应当注意给予建筑商的宽限期应当与完成工程建设所需时间大致相符,或发包人认为可以承受的超过竣工时间的期限。

3、实践中的操作

(1)必须认真签订好合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工期延误的签证,签证工作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开工延误的签证;②图纸延误的签证;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条规定: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实务操作: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在所难免,特别是质量通病问题,本条规定对建筑商极为不利,不管是发包人口头或书面提出任何质量问题,都必须加以修复,并且必须在合同工期内予以修复,否则要面临合同解除的威胁。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如果建筑商把承包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不履行催告义务,随时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建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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