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的检查权法律实务

时间:2010-03-11 17:38:05    文章分类:建筑工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实务操作

所谓发包人的检查权,是指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的权利。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能够按期完工,保证工程质量,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对于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享有检查权。
  发包人的检查权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即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进行施工。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慢于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可以督促承包人加速施工。
  (2)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权,即发包方可以随时检查工程施工行为、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质量。在检查中发现承包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发包方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承包方补修或返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行使检查权的行为,负有容忍的义务。承包方不配合或不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发包方可以按照《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时行使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权,但是,发包人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行使其权利。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权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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