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3 15:35:04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周某某等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原告周某某。
原告冯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奚某某。
原告周某某、冯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铭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冯某某,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冯某某诉称,2006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30,744.45元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并于2007年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入住后,原告发现该房屋次卧朝北墙顶存在贯穿裂缝、南阳台顶板落水旁边有渗水现象、主卧卫生间顶部马桶管道处有漏水现象等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窗户应当采用高级彩色铝合金双层玻璃窗,但该房屋部分窗并未采用双层玻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但虽经原告屡次交涉,被告一直拒不提供;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得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话也要征得原告书面同意,但被告在未征求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围上绿化带和铁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房屋交付的标志为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但被告延期交房,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和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责任;另外,本次诉讼纠纷是因为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要求被告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误工费用。双方屡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将原告已购房屋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窗玻璃更换为高级彩色铝合金双层窗玻璃,并向原告支付补偿金;2、向原告提供房屋实测面积详细资料;3、拆除小区内别墅外圈的绿化带及铁门,保证原告享有小区中心公园和水景平台等的使用权;4、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07年5月1日起至整修合格之日止,按购房总价的日万分之三计算);5、赔偿2007年5-8月的物业管理费597.70元;6、修复所涉房屋次卧朝北墙顶贯穿裂缝;7、修复南阳台顶板落水旁边的渗水现象;8、修复主卧卫生间顶部马桶管道处的漏水现象;9、赔偿原告误工费1,400元(按每天200元,计算7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赔偿玻璃更换修复费用1,800元,并自愿放弃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第九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辩称,关于诉请1,窗玻璃都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因此对该诉请不予认可;关于诉请2,合同并未约定被告有提供设计图纸的义务,而且原告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上有对房屋面积的相应说明,因此对该诉请不予认可;关于诉请3,双方并无相关的约定,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要求予以驳回;关于诉请4和诉请5,被告并不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对该两项诉请不予认可;关于诉请6、诉请7、诉请8,被告没有向原告报修过,要求予以驳回;关于诉请9,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6日,原告周某某、冯某某就购买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总房价款暂定为630,744.45元。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贰种方案所列条件,即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即被告,下同)对该房屋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2007年7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定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即原告,下同),除不可抗力外。第十二条约定,甲方如未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3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壹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即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0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居住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海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约定,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3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第十七条约定,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1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约定“窗:高级彩色铝合金双层玻璃窗。”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于2006年7月5日支付了购房款300,000元。2007年4月24日,原告周某某签署《房屋验收单》,原告确认被告于当天将房屋实际交付。2007年10月25日,原告取得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4.53平方米。
另查明,2007年4月9日,被告取得了由某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幢)。2007年4月24日,被告缴纳了维修基金共计6,234,720元。2007年6月26日,被告取得“某区某镇某路某弄”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大产证)。2007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
在审理中,原、被告就第一项诉请中的玻璃更换修复费用损失确认为1,800元。被告确认原告的房屋存在次卧朝北墙顶贯穿裂缝等质量问题,并同意为原告修复。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馨亭家苑房屋验收单、房屋交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诉请1,本院认为,根据合同附件三的约定,涉讼房屋窗户应为“高级彩色铝合金双层玻璃窗”,因此厨房和卫生间的窗户玻璃自然也应为双层玻璃,故被告应当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窗玻璃予以更换。现原、被告就第一项诉请中的玻璃更换修复费用损失确认为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可获赔偿的玻璃更换修复费用损失为1,500元。
关于诉请6,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系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了确认,被告也同意为原告进行修复,故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所涉房屋次卧朝北墙顶贯穿裂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可以给予被告适当的宽限期。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冯某某玻璃更换修复费用1,800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周某某、冯某某位于上海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次卧朝北墙顶贯穿裂缝予以修复。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周某某、冯某某负担305元(已付),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书 记 员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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