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违规执法还是我违反法规!


时间:2010年1月27日上午11时。

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人物:个体户业主及公安分局警务人员。

事件:几位葫芦岛市连山区公安分局警务人员来到我的个体经营门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在他们所谓的检查中发现,我们个体经营为进行竣工消防备案。对我们进行了查处。把个体经营门市的电闸拉断,并贴上封条。

而且给我们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上面写道:“xxxxx汽车装潢: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行为:位于连山区xx街xx区,未经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擅自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山区公安分局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后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后,我们去连山区公安分局询问解决方法,对方却说你们三家个体经营者缴纳10000元罚款后,就让你们合法经营。商议无果,时候返回。

回家后,我上网查询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发现公安机关消防科所谓的”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根本无从谈起,因为我是个体户,我租的门市在住在楼的下面(并不跟住在楼连通),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我想我并不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啊!我门市的面积总共还不到100m²,有4名员工。公安的通知书上还说明我们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上面写的是,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并没有违法啊?为什么要查处我们?而且我们没有竣工消防备案的资格,为什么还要说我们违法?

请帮助我们解答问题,并给予我们解决此事件方式和方法的意见,尽快给予答复!非常感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01-27-状态:未解决]
严青伍律师的解答:

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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