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20 09:31:21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上海离婚律师:一方失业但有劳动能力仍需支付子女抚养费
余某、马某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2007年8月生育一女,2008年1月起分居,女儿随余某共同生活。2009年7月马某起诉离婚,后撤诉。2011年6月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马某离婚。法院查明,余某工资收入1560元;马某下岗,领取失业救济金;女儿已入托。
法院认为,余某与马某均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女儿随余某共同生活,马某虽然失业,但有劳动能力,仍应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马某称分居期间支付过抚养费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据此,法院判决准予余某与马某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余某共同生活,马某自2011年10月起按月给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女儿教育费、医疗费自理部分的一半,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前欠女儿抚养费18000元。判决还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住房分割、补贴问题予以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