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父母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时间:2011-11-20 09:32:32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上海离婚律师:父母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陈甲、陈乙原系夫妻,2001年2月25日生育一子。2005年1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随陈乙共同生活,陈甲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离婚后,陈乙因故无暇照顾儿子,遂将儿子寄养在乡下。陈甲在无法正常探望儿子的情况下,分别于2008年、2009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但未获准许。2009年8月,陈乙将儿子带回上海读书。然而,陈甲在得知儿子回上海的消息后,便设法将儿子带走了。此后,双方所生之子一直随陈甲生活。2011年7月,陈甲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陈乙辩称,陈甲不具有抚养儿子的能力与条件,不同意陈甲的诉讼请求。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所生之子表示愿随陈甲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生之子随陈甲生活两年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学习环境和生活习惯,且孩子亦表示愿意随陈甲生活,陈甲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自2011年7月起,双方所生之子随陈甲共同生活,陈乙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陈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二审审理中,双方所生之子表示,陈乙与陈甲均是自己的父母,他们争着要求抚养自己,是父母子女的血缘亲情,让他作选择真的很为难,最好轮流与父母共同生活。
  二审法院认为,陈乙与陈甲均有抚养子女的条件和能力,由于父母争夺抚养权,致孩子处于两难境地,孩子希望轮流与父母共同生活,是解决陈乙与陈甲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的最佳方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每半年轮流一次,孩子与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由抚养方全额承担,至孩子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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