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无法定义务赡养岳父母,法院不支持岳父母诉请

时间:2014-01-10 09:01:24    文章分类:上海案例

上海法治报  作者:徐慧 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讯 江苏籍的李大伯夫妇,诉之法院要求在沪生活的女儿、女婿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李大伯夫妇之诉进行了审理,最终没有支持两人的诉请。

    2003年,李大伯的女儿小云登记结婚,次年与丈夫小蔡育有一个女儿。

    因家庭矛盾冲突,在2010年10月李大伯曾起诉小蔡,要求赔偿被打伤的医疗费,经二审法院调解由小蔡赔偿李大伯医疗费等计人民币近900元。

    2011年5月中旬,李大伯夫妇再次告到法院,称女儿小云不念父母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在出嫁后不但不思回报,还千方百计骗取父母的钱款,甚至发生女婿小蔡殴打老人,导致自己丧失劳动能力。而女儿、女婿收入颇丰,便起诉要求女儿小云、女婿小蔡,从2011年5月起按月支付两老赡养费1500元。

    法庭上,女儿小云承认身为子女,理应承担赡养义务,但现无业,无能力支付赡养费。

    小云还提供了自己的劳动手册及小蔡的劳动合同,证明其目前尚无工作,而丈夫小蔡每月税前工资为2580元。

    法院认为,李大伯夫妇每月均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维持日常生活并不困难,也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李大伯要求女儿小云支付赡养费,法院无法支持。至于女婿小蔡并非李大伯夫妇的亲生子女,法律上小蔡无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遂作出了不支持李大伯夫妇诉请的一审判决。

    不过,法院还是提出,小云小蔡与李大伯夫妇生活在两地,应在工作之余从精神上更多地关心老人,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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