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离婚律师: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间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时间:2015-03-30 11:00:34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1)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虐待家庭成员,受家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4)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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