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因家庭暴力而离婚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5-03-30 11:01:25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适用本款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当无疑义,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夫妻一方针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离婚的,亦适用本款。
  2适用本款时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断。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的情形,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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