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10年后还想住回婚房? 区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时间:2015-07-23 10:01:39    文章分类:房产分割

10年前,高女士与张先生“好聚好散”离了婚,高女士净身出户连人带户口从原住婚房迁出。没想到10年后,高女士竟提出欲搬回原婚房居住,遭到张先生的断然拒绝。日前,闸北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高女士与张先生于1991年结为夫妻。婚后,高女士将自己的户籍迁入男方父母的家中。不久,张先生父母家的房屋被拆迁,高、张夫妇俩被安置到一套位于闸北区北部、使用面积为15.6平方米的公有房屋居住。房屋虽算不上很宽敞,但小夫妻俩总算有了自己的爱巢。因当时张先生的户籍在其单位的集体户口内,高女士便成了当然的户主和承租人。

  1998年,高女士独自一人离开中国前往西班牙,一去就是6年。夫妻俩天各一方,两人的关系和感情也随之渐行渐远。2004年高女士回国后不久,便与张先生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所以离婚还算顺利。双方约定:离婚后一切财产归男方所有;婚后双方无债务。离婚后,高女士便迁往其姐姐家居住,户籍也随之一并迁出婚房,唯未与张先生及时办理公房租赁户名的变更登记手续。

  直至2014年,张先生欲买下自己所住房屋的产权,遂独自前往所在物业公司办理租赁户名变更登记手续,却被告知须变更人双方共同前来才能办理。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硬着头皮拨通了高女士的电话。未曾想电话那头的高女士非但没同意,反而声称自己对原婚房仍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并要求张先生不得妨碍其“回家居住”。这下可把张先生弄糊涂了,婚都离了10年了,前妻也从未说起要住回来的事,怎么一下子又变了呢?于是便一口回绝了高女士的要求。

  原来,高女士也有自己的苦衷。自与丈夫离异后她一直居住在姐姐家,现因姐姐家人口发生变化,自己只得搬出另行租房居住。就在不久前,高女士向国家申请廉租房,有关部门在审核时发现高女士仍是原婚房的承租人,遂以高女士在他处有房、不符廉租房申请条件为由未予准许。于是高女士不得已转而将前夫告上法庭,展开了一场离婚10年后对原婚房居住权的争夺战。

  闸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切财产归男方。离婚时,房屋内的旧家电家具显然并无多少价值,双方亦认可没有大额的有价证券等财产。而所住房屋虽为公有住房,但可转变为售后产权房,转变之后可以上市交易,故该房的承租权和居住权均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且原告于离婚后即将本人户籍迁离,此后未再居住过系争房屋,也未向被告主张过对系争房屋的权利,直至10年后才在电话通话中主张权利。从上述行为中可以认定原告于离婚时已放弃对原住房的各项权利。据此,法院判决对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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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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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律师,男,42岁,资深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5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律师1997年开始从事律师实务工作,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尤其擅长: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的争取,遗产继承诉讼、分家析产等案件。长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使得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婚姻家庭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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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律师融法律理论、诉讼实践于一体,撰写发表过婚姻家庭法律论文多篇,如:《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法律分析》、《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研究》、《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实务》、《婚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与分割研究》、《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如何分割?》、《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诉讼中如何取得子女的抚养权》、《房屋买卖、确权、分割纠纷案件操作技巧》《房产继承法律实务操作》等。接受过《人民法院报》、《上海法制日报》、《文汇报》、《中国妇女报》、《上海壹周刊》等媒体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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