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遗嘱继承律师:遗嘱互相矛盾,应该如何继承

时间:2015-07-25 21:17:40    文章分类:财产继承

手    机:159 2121 9899    上海离婚律师网:www.lih365.com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吴宇律师,男,42岁,资深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5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律师1997年开始从事律师实务工作,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尤其擅长: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的争取,遗产继承诉讼、分家析产等案件。长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使得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婚姻家庭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某亿万富翁离婚诉讼案;

某知名公司夫妻离婚股权分割案;

某跨国公司CEO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同居男女天价财产分割案;

某外籍人士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房产继承、遗产债务连环诉讼案;

千万房产离婚分割案;

天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某公司总裁遗产继承纠纷。

……(知名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徐某早年丧妻,有三个子女都已经成人。
  2009年徐某打算再婚,子女担心徐某和前妻所有的一处房产落入继母之手,便要求徐某书写一份遗嘱,写明离婚后财产由子女继承,再婚的妻子没有继承权,该遗嘱由子女保存。
  徐某再婚后妻子得知此事,又要求徐某写了一份新的遗嘱,写明离婚后财产由妻子独自继承,子女没有继承权。
  请问律师,现在徐某过世了,他的遗产究竟应该由谁继承?
  ——翟先生

  律师回复如下:
  公民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确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但遗嘱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生前有多份遗嘱,但都没有进行公证的,应当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如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闵行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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