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继承律师:老人丧偶再婚,咨询房产继承问题

时间:2015-07-25 21:21:04    文章分类:财产继承

手    机:159 2121 9899    上海离婚律师网:www.lih365.com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吴宇律师,男,42岁,资深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5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律师1997年开始从事律师实务工作,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尤其擅长: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的争取,遗产继承诉讼、分家析产等案件。长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使得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婚姻家庭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某亿万富翁离婚诉讼案;

某知名公司夫妻离婚股权分割案;

某跨国公司CEO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同居男女天价财产分割案;

某外籍人士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房产继承、遗产债务连环诉讼案;

千万房产离婚分割案;

天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某公司总裁遗产继承纠纷。

……(知名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我们兄弟姐妹四人,母亲8年前过世,父亲2年前和王女士再婚。父母名下原有一处住房,母亲过世后也没有变更过产权人或者办理继承。
  请问律师,王女士是否对这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
  另外,父亲去年订立了一份遗嘱,写明这处房产将来由我们兄弟姐妹四人平分。
  请问律师,基于这份遗嘱,是否能够确保王女士将来也不能取得这处房产的任何权利?
  ——赵女士

  上海律师回复如下:
  由于该住房原属于赵女士父母共有,当母亲去世后,赵女士的父亲应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
  因赵女士的母亲在8年前就去世了,而父亲只是在2年前和王女士再婚,所以父亲拥有的该房屋一半产权份额,应当属于其再婚前的个人财产,王女士对该房屋无任何权利。
  现赵女士的父亲订立遗嘱一份,对该房屋属于自己个人的部分作出了处理,依法应属有效。但为了避免将来赵女士的父亲另订遗嘱,也可对该遗嘱进行公证,以确保其具有较高的效力。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闵行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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