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房产继承律师

时间:2015-10-23 08:18:04    文章分类: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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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宇律师,男,42岁,资深HYPERLINK "http://www.lih365.com/"婚姻HYPERLINK "http://www.lih365.com/"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5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HYPERLINK "http://www.lih365.com/"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为继承售后公房母亲状告众子女

耄耋之年的老母亲陈某,为继承老伴去世后的售后公房产权,将女儿、儿子及外孙告上法院,祖孙三代人争议是地处成都北路上一处“售后公房”。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系争售后公房产权,由陈老太及女儿、儿子小罗及外孙小杰按份共有,其中陈老太享有八分之五产权份额,女儿、儿子及外孙各享有八分之一产权份额。

  陈老太与被继承人老罗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女一男。其中一女因病先于父母亲去世,外孙小杰即为该女的儿子。陈老太丈夫老罗在2012年12月25日报死亡,而老罗父母均早于老罗去世。在老罗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原系公有住房,承租人为老罗。1995年,按“九四”方案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老罗名下,《本户人员情况表显示》:核定人口数为叁人,及老罗、陈老太及儿子小罗。

  今年初,80岁陈老太诉称老伴去世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售后公房形式购置涉案房屋,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老伴生前未留有遗嘱,在老伴去世后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属于遗产,因家庭内部对房屋析产协商未果,请求法院依法作析产判决。

  针对陈老太之诉,女儿及外孙小杰均同意析产继承。而儿子小罗则辩称,该房屋作为售后公房购买前,自己户口就登记在册。身为同住的成年人,现自己失业他处无房,只能在该房屋内开设一小店维持生计。就是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也拿不出房屋折价款给其他人。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老罗生前取得合法财产,老罗取得该房屋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财产一半分配给陈老太,剩余50%财产份额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陈老太系老罗配偶与女儿、儿子小罗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外孙小杰则属代位继承。法院以为遗产分割应遵循有利于继承人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利益作处理。考虑到系争房屋是按“九四”方案购得产权房,遂法院依照我国继承法判决各继承人按份共有,并判决共有人相互配合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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