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分手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所赠首饰

时间:2015-11-09 09:44:46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本应是一段黄昏恋良缘,谁料变成返还原物纠纷。江先生与程女士感情走到尽头的同时,也因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所赠首饰产生纠纷,言语不和中矛盾升级最终法庭相见。虹口法院法官在释明江先生要求于法无据的前提下,巧做程女士工作使其自愿返还部分财物,最终使双方服判息诉。

  原告江先生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因中年丧偶,一直想寻觅合适伴侣共度余生,后经人介绍于认识了差不多年纪的程女士,两人彼此印象良好,相识一个月后便结伴共赴国外旅游。旅游期间,江先生购买了程女士心仪的当地首饰若干,价值约两万元,并在回国后将这些首饰赠与了程女士。不料,回国还不到一个月双方感情生变,程女士向江先生提出了分手。江先生认为既然感情走不下去,其所赠与的首饰需要程女士全部返还。起初,程女士在短信中表示愿意返还,后因江先生在态度和言语上比较激烈,性格耿直的程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人格侮辱,因此不再愿意返还。江先生索物无着,故诉至虹口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恋爱分手、出国旅游赠与首饰这一节说法一致,但对赠与首饰以继续交往或结婚为条件一说各执一词。江先生坚持认为赠与首饰的目的是为了双方感情发展顺利可以步入婚姻殿堂,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既然已经分手,这些首饰理应按照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返还。程女士则表示这只是一般的赠与,并未附着条件,而且江先生出口伤人,自己已不愿返还。

  出于对民事案件调处多年的丰富经验,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比较清晰,江先生认为赠与附有条件的观点并不成立,但如果径直下判就彻底斩断了两人的感情往来。再者程女士并非爱慕财物之人,本身就有返还的意思,只是因为江先生言语冲突至此。因此在庭审结束后,法官与江先生、程女士分别谈话。

  法官向江先生解释,所购买的首饰自交给程女士起就已经属于程女士所有。江先生认为赠与程女士首饰是以结婚为目的,但结婚涉及到人身权利,我国婚姻法也明文规定婚姻自由,因此以结婚为附加条件缺乏法律效力。当然这些首饰也不能认定为彩礼,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筹备婚事的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赠与的财物,一般发生在两个家庭之间,而江先生赠与行为只是恋人之间的普通赠与,不适用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

  随后,法官又劝诫了程女士,并谈到两人恋爱时间比较短,赠与的首饰价值较大的事实情况,希望程女士能够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酌情返还江先生部分首饰。听完法官在情在理的分析,程女士表示自愿返还江先生一半的首饰,也不再纠结之前与江先生的过往。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程女士自愿归还江先生部分首饰,江先生的其他诉讼情况不予支持。双方在拿到判决书后均未在上诉,一件因恋爱赠与财物所引发的纠纷得以顺利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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