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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h365.com/"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奶奶去世前留下遗嘱将一套房屋送给孙子,但没想到遭到了叔叔伯伯和姑姑的反对和阻挠,他们都认为遗嘱是假的。无奈之下,周佳将自己的父亲、叔叔伯伯和姑姑等五人告上法院,要求奶奶名下的一套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奶奶立下的遗嘱到底有效吗?房子该归谁有呢?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了此案。
为了遗产状告五位长辈
周佳向法院诉称,祖母林美去年一月去世,生前立下代书遗嘱,将名下的一套房屋产权赠与给他,周佳向父母表示接受祖母的遗赠,所以房子应该是他的,但是却遭到了家中亲戚的反对和质疑,因此,周佳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林美与丈夫育有六个子女,其中一个孩子幼年就已经死亡,而林美的丈夫和父母也都已经去世。根据2002年的相关公证书信息记载,林美的丈夫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根据继承法规定,林美丈夫的父母、林美以及五名子女应该共同继承这套房屋,但是林美丈夫的父母早已去世,五名子女也放弃了房屋继承权,所以房屋就由林美一人继承。
系争房屋原来是一层楼房,2003年经过翻建后成了三层楼房,但是因为房屋翻建超越申请面积,并没有办理翻建后的产权证。
2013年年底,林美立下遗嘱一份,内容大致为:“我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因年老体弱多病,所以由赵松代我起草本遗嘱,并由廖某、吴某某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本人林美现居住房屋原先是平房,2003年由小儿子周豪和儿媳出资重建。我与周豪一家生活,生活起居都由他们照顾,现在本人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无条件赠于孙子周佳。以上所言为我本人真实意愿,未受任何人胁迫。”尾部盖有林美的印章及手印,代书人处有“赵松”的签字,见证人处有“廖某”、“吴某某”的签字。
五名被告都是周佳的长辈,除了周佳的父亲周豪同意周佳的诉请,其他人都不同意,他们认为,遗嘱可能是假的。有被告提出,遗嘱上林美的印章可以在任意一家印章垫篆刻,而林美2012年开始就患病严重,有时意识不清,到2013年底时已经不能自主吃东西,大小便失禁,不可能在遗嘱上摁手印,要求系争房屋按照法定处理。
周佳和父亲周豪都提出,林美虽然身患疾病,但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周佳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
证人证明奶奶神志清醒
证人赵松是周佳母亲的同事,也是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他在法庭上陈述了他为林美代书遗嘱的经过。赵松回忆,2013年11月,他的同事,也就是周佳的母亲说婆婆要做遗嘱,请赵松和同事廖某一起去。在路上,赵松和廖某遇到了周豪的同学吴某某。当时,林美家中有周豪夫妇、周佳以及赵松、廖某和吴某某六人,赵松为了避嫌,就让周豪一家到门口回避,剩下三人为林美开始代书遗嘱。
赵松回忆,林美说房子的产权人是她,现在想把房子赠送给孙子周佳,还提到了房子是由周豪夫妇出资翻建的。为林美代书完遗嘱后,赵松将内容念给林美听,林美确认没有差错后,就摁了手印。赵松提到,林美的印章是他盖的。
另两位证人的说法大致与赵松相同,他们都提到林美当时的思路清楚,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
周佳由此在法庭上提出,三位证人都证明当时被继承人林美精神不错,和四位被告关于林美意思不清楚的陈述有出入,且被告都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林美所立遗嘱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
不过,其他几位被告认为三位证人要么是周豪妻子的同事,要么是周豪的同学,证言不可信。
一审判决代书遗嘱有效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遗嘱人林美在2013年所立的代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代书遗嘱系由案外人赵松代书,案外人廖某、吴某某作为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各自签名,并注明日期,而遗嘱人则是签章并按手印。代书人及见证人在案件审理中均到庭接受法院及原、被告的询问,三位证人虽在细节如时间的描述上存在差异,但基本陈述尚且一致,所以法院采信三位证人的陈述。
另外,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对林美文化程度的记载,可知林美的文化程度有限,三证人都表示是林美本人按手印,所以应该可以认定赠与是林美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一位被告提出的,周佳参与虐待林美,谋害林美的行为,由于该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另有三位被告提出,林美出现大小便失禁、无法辨识他人等情况,也没有相应证据,结合各方证据,法院对林美行为能力受限的辩称,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林美于2013年所立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遗嘱受赠方是立遗嘱人的孙子,不是法定顺序继承人,所以本案按遗赠处理。受遗赠人周佳在林美过世后,向父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后经翻建,但并没有取得有关部门准许,而且就翻建增加部分的面积也没有取得有效产权证件,故超出登记面积部分法院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屋产权归原告周佳所有,私有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税费,由周佳负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