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恋爱未成正果 所购房屋咋分 实务分析三

时间:2015-11-25 08:45:29    文章分类: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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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律师,男,42岁,资深HYPERLINK "http://www.lih365.com/"婚姻HYPERLINK "http://www.lih365.com/"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5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HYPERLINK "http://www.lih365.com/"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针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之后又因双方分手而引发的房屋所涉权利、义务分割问题,有几个方面容易产生误解,需要引起注意。

  双方的共有关系

  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以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为由,要求照此方式进行分割。我国 《物权法》 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上述案例中,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虽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房屋直至诉讼时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而且男、女双方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应认定涉案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若已经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因双方恋爱失败未能实现婚姻关系,购买婚房用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共有基础丧失,法院也准予分割。

  关于分割的对象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但是分割房屋产权的前提是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在上述案例中,买受人实际尚未办理产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分割房屋产权,只能对涉案房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即由一方继受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从而可以在今后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获得独立的房屋产权。同时合同权利、义务继受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其他的必要条件

  当事人往往以为,只要男、女双方就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即可,事实上,对于涉及贷款的房屋,除购房人内部同意分割外,还需要经过抵押权人银行、合同相对方开发商的同意。在双方共同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一旦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一方将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此时银行需要就另一方的贷款资质进行重新评定。
  因此法院在案件处理时,需要征询银行是否同意由合同继受方独自偿还贷款的意见。此外,由于分割涉及对 《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主体的调整,后续办理房屋产证时也需房产开发商予以配合,因此在案件处理中,还应当征询合同相对方即房产开发商的意见。

  关于折价款计算

  我国 《物权法》 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误区,即认为归还的贷款利息也应当视作出资,但事实上,利息并非出资,应视为一种融资成本。
  假设双方购买一售价200万元的房屋,一方以100万元现金形式支付首付,剩余100万由另一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虽然支付按揭贷款的一方实际需要支出的本息远远不止100万元,但在认定双方出资时,仍认为双方各出资一半。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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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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