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25 09:21:12 文章分类:财产继承
上海离婚律师网:www.lih365.com,是上海市10强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婚姻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专业提供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离婚案件千余起。
联系电话:159 2121 9899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HYPERLINK "http://www.lih365.com/"区人民法院旁)
吴宇律师,男,42岁,资深HYPERLINK "http://www.lih365.com/"婚姻HYPERLINK "http://www.lih365.com/"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5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HYPERLINK "http://www.lih365.com/"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相安无事的大家族,却在四十多年后掀起继承遗产诉讼,这起极为罕见的继承纠纷案,尽管诉争金额不高,但它却是死者去世五十年所引发再版著作稿酬纷争。下文先作引言开场白,再听娓娓道来。
或许,这起夺人眼球稿酬遗产纠纷,多数人关心是“四房”争遗产,若从法律角度上说,应更关心是遗产继承期限和再版著作稿酬归属遗产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额12月30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0日。
“四房”争稿酬遗产法庭上获均等
身为老学究的胡老先生离世已有半个世纪,但他的后代却为胡老先生著作再版稿酬遗产闹起诉讼。因该再版稿酬是胡老先生去世四十多年后而发生,老先生第一任妻子所生女儿胡某、第二任妻子所生女儿倪某将第三任妻子的孙子小胡推上民事诉讼被告席,两姑姑要求继承胡老先生等身著作《宋词选》、《唐宋诗一百首》、《苏东坡词》(半部)手稿及十枚印章,继承岳麓书社再版胡老先生涉及诗词研究著作《中国词史略》、《宋词研究》、《宋诗研究》的部分稿酬遗产8497.60元。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小胡支付大姑姑胡某5061.60元;支付二姑姑倪某61.60元;另对胡某、倪某其余之诉不予支持。
一、潜心研究一辈子作品结晶
胡老先生身前是湖南桂东人,上世纪二十年代在武昌师范大学读书时就酷爱古典文学,和同学组织艺术林社创办《艺术旬刊》开始文学创作。解放后做过编辑,后任上海某大学教授,潜心精力用于古典文学的整理与研究,尤其对唐宋词有着系统研究,出版了《宋词研究》、《词学》等多部著作,所编写的《中国文学史》在学术界有很大影响,特别是编选和诠释的《宋词选》受到好评。《宋词选》是解放以来流通最广,影响最大的一个宋词选本,该著作从1964年至1988年间曾再版过4次,总印数高达百余万册之多。
1965年1月,胡老先生因病去世,去世时配偶为第四任妻子许某(2009年12月报死亡)。年逾八旬的原告胡某,是胡老先生与第一任妻子陈某所育之女;七旬开外老妪原告倪某,是胡老先生与第二任妻子倪某所育之女;而小胡则是胡老先生与第三任妻子赵某的孙子,小胡的父亲已于2010年4月去世。胡老先生的第三任妻子赵某于1951年去世,胡老先生于1952年再续弦第四任妻子许某,这是后话了。在胡老先生去世时,原告胡某、倪某及小胡的父亲均已成年,作为子女参加了胡老先生的后事料理。胡老先生在临终前的遗笔中,对身后遗留的财物作了详尽的处置安排,他曾写到将遗物酌分给后辈家人以作纪念,为防自己百年后大家族内生隙,还指名让自己的亲妹妹“充当老娘舅”决定处置。
二、书香门第争老人手稿稿酬
2015年4月上旬,原告胡某、倪某诉称其父胡老先生与第一任妻子陈某生下胡某,于1935年离异;胡老先生又再婚,与第二任妻子倪某某生下倪某后,于1943年离异。而小胡是胡老先生与第三任妻子赵某的养子之子,而养子已于2010年4月去世。
两原告胡某、倪某说,在第一任妻子、第二任妻子分别与胡老先生离异后,经济上无法长期供养各自女儿读书开支,故两女儿在校学习期间一切开支,均由胡老先生负责供养生活。而小胡的父亲胡某某自1946年被收养后,一直随胡老先生及第三任妻子赵某一同生活。1951年第三任妻子赵某病故后,胡老先生在1952年与第四任妻子许某结婚。胡某、倪某及胡某某也就与胡老先生及继母许某一起共同生活直至参加工作。第四任妻子许某,于2009年病故。
胡某、倪某还说,在2013年她俩得知侄子小胡在她俩不知情下,侵占原本应属于两原告的稿酬及胡老先生手稿、印章等相关遗产。为此,她俩多次与小胡沟通要求继承相关遗产,但遭到小胡的无理拒绝。认为胡老先生遗产至今尚未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小胡返还再版稿酬遗产8497.60元;由两原告胡某、倪某共同继承胡老先生的《宋词选》、《唐宋诗一百首》及《苏东坡词》(半部)手稿及十枚印章。为佐证起诉,胡某、倪某向法院提供了10余份证据及证人证言等。
三、交涉稿酬获胜却平添纠纷
法庭上,小胡辩称认同与大姑姑、二姑姑的关系,但否认自己父亲是养子之说,认为两姑姑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声称两姑姑的母亲与祖父胡老先生离异后均改嫁,两原告姑姑均由胡老先生夫妇抚养,大姑姑只有在上海读书四年中与胡老先生夫妇共同生活过。
小胡还认为,岳麓书社是按照祖父胡老先生以前出版的书籍作再版,自己手中未存有祖父的手稿。2010年,自己发现该出版社的再版侵权行为,为维护祖父著作权利遂即与出版社交涉。双方于2011年补签了出版协议,故获得再版稿酬20246.40元,自己拿到稿酬后曾给过二姑姑倪某5000元,还将该信息告知了两姑姑,两姑姑再写信与出版社交涉。小胡强调两姑姑诉请的手稿、印章遗产均不再自己手中,且该起诉讼请求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涉案现存的散页文稿已当庭出示。但两姑姑否认是祖父的遗稿。针对两姑姑的诉请,小胡认为应予以全部驳回。
经审理法院查明于2011年,湖南岳麓书社再版了胡老先生生前诗词研究著作《中国词史略》、《宋词研究》、《宋诗研究》,向胡老先生孙子小胡支付稿酬20246.40元。小胡拿到稿酬后曾给付二姑姑倪某5000元。2012年,大姑姑、二姑姑先后致函岳麓书社,声明她们俩系胡老先生第一继承人,交涉胡老先生遗作再版的版权问题,岳麓书社予以复函。在2012年夏季,二姑姑倪某与丈夫曾到小胡家时,曾看到几十页散页文稿,当时小胡亦在场,倪某与丈夫拍摄了二段视频。小胡当庭出示了散页文稿,倪某认为该文稿与视频中展示的文稿在页面行文上区别较明显,认定并非同一文稿。
之后因琐事,两姑姑胡某、倪某将胡老先生墓从苏州迁回上海,双方又因迁墓事宜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关系不睦。两姑姑认为侄子小胡对父亲遗产存在大量侵权行为,曾于2013年底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因当时大姑姑胡某在国外,为完善委托手续大姑姑胡某在2014年1月上旬,在国外录制了一段视频向法院表达诉讼意愿。同年12月,大姑姑胡某回国办妥了委托手续,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审理中,尽管法院组织过调解,终因双方各执已见致调解不成。
四、还稿酬真相法院依法下判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胡老先生于1965年去世时,两原告胡某、倪某均已成年参加了胡老先生后事料理。胡老先生在遗笔中对所留财产作了较详细的安排,应认定胡老先生遗产在当时已作处理。而胡某、倪某两姑姑的起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称的印章、手稿现在侄子小胡,且在是在被继承人胡老先生去世五十年后再起诉,要求继承部分遗物,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胡老先生著作稿酬,系胡老先生去世后作品出版发生,并非是他与第四任妻子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老先生去世后,其著作中的再版稿酬产生了继承,应由其配偶、子女四人继承。该涉案著作再版得到的稿酬,也应允许继承人在知晓有权利后主张。小胡虽称稿酬于2011年取得,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两姑姑胡某、倪某于2012年才得知稿酬事项及具体数额,而两姑姑在2013年底至2014年初就主张了权利,故该诉讼主张继承分割稿酬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的胡老先生稿酬应在四位法定继承人中分割,小胡可代为继承其父胡某某名下的份额。胡老先生第四任妻子许某应得的份额暂由小胡保管,可与许某的其他遗产一并由许某的继承人继承。据此,法院依据我国的“继承法”、“著作权法”作出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