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

时间:2009-12-26 00:11:07  作者:我  文章分类:柱作赏析

(一)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是相对于“物质利益”而言的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要得到赔偿,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限制在人格权以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所引起的范围;同时,造成这种精神利益损害的行为还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任何行为。对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理解为对“精神”的损害的赔偿,并不是凡是有“精神”损害造成痛苦的,均应当予以赔偿,重点在于法律的规定。例如,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造成了精神利益的损害,受害人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救济自己的精神损害。
  各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都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有共同的特点可供参考: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一定要限制在人格权和人格利益损害的场合,不能过于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第二,在财产权损害的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定要具备侵害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利益。第三,在合同领域,不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只是在侵权行为的场合适用这样的制度。最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应当依法进行,不能离开法律而扩大适用范围。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适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
   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是固定的单项选择,而不能随意选择或双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的近亲属。

并非任何情况下和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需要赔偿。一般说来,判决受害人得到精神损害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其所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了此种损害应适用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主要指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隐私以及人格尊严以及某些尚未上升为权利的精神利益。二是精神损害达到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金钱赔偿救济的程度。因此,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轻微的精神损害一般也不予以金钱赔偿,但是可以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次司法解释中指出,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类别的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做出规定的应依其规定依其规定。
   这些考虑因素和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绝大多数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说来,加害人故意甚或恶意侵害他人的,则可能承担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加害人仅因为过失、尤其是轻微过失侵害他人的,则可能少陪甚至不赔偿精神损害。侵权人具体侵权情节的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此外,具体情节的不同,对受害人带来的心理痛苦程度也是不同的,从而损害程度也不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带来严重后果为前提,在不严重的情况下,无需精神损害赔偿;此外,确定赔偿数额时,也应与损害后果相匹配,后果严重,则精神损害也更严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更重。之所以要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受害人仅遭受了精神损害,没有经济利益的损失,但侵权人却获得了利益,如果不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而允许侵权人赔偿后仍然获得利益,显然不合理,无法体现精神损害赔偿对侵权人的惩戒与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也是考虑的因素,这是因为人们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同样数额的财产损失对不同经济程度的人来说,影响显然不同。最后还要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主要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和抚慰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受害人对金钱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又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有关。

既然精神损害之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与惩罚,那么赔偿的数额就应当与赔偿的目的要求相一致。过于低的赔偿数额既无法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也难以惩戒加害人使其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后不再为侵权行为,更无法警戒社会的其他成员。因此,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受害后果,将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可能脱离其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因此,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制定有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时,不仅要看到当前的情况而且要看到可能的发展。应当指出的是,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不应予以支持的。数十万、数百万乃至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多数情况下应被认为是过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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