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6 00:20:45 作者:我 文章分类:柱作赏析
由于准备考试,翻了一些书,在民法关于物权法的部分,总是能看到法学名宿谈到物权优于债权的说法,大同小异。但仔细体味,却感觉这个问题的提出有些荒唐,而学者在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又在概念上发生了混乱,导致得出了悖论。
研究这个问题首先要丛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出发。我一向认为,从概念出发是目前研究我国学术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如果连基本的概念都无法明确的话,很容易在辨析的时候发生外延和内涵的混乱,有些学者提出要摈弃概念法学,认为概念法学是机械落后的,这是错误的观点,至少在我国现阶段这种观点决不可取。对概念法学的批判是针对发达国家法学理论极度丰富的情况下,过度注重概念导致法学发展的缓慢和与实践的脱离导致的。而我国的法学理论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基本的概念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太模糊、,因此与国外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概念法学仍有发展的必要。
现在回到物权和债权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