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6 00:24:09 作者:我 文章分类:柱作赏析
针对一系列关于“一点通”商标的侵权争议和诉讼现状,如何有效的对这一已经合法注册的商标进行切实的保护,确实已经成为有较大争议的论题。法律的出发点是权利保护,从这个角度出发,“一点通”商标显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无疑,而产生目前争议的原因根结究竟在哪里呢?反方的观点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些规定已相当明确,汉字词组的正常使用与有“显著特征”附着在汉字词组上的商标使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汉字词组本身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自然也就不可以当作商标来使用。上述常用词组究竟是以什么“显著特征”而被注册成为商标,还需做进一步调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意对正常使用汉字词组作为书名组成部分的图书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罚,是对商标专用权的误解和滥用。势必会干扰图书出版发行的正常秩序,损害公正执法的政府形象。除了“一点通”之外,这些“关键字”还包括像“跟我学”、“金钥匙”、“无师自通”、“举一反三”、“导航”等书名中常见的词组。甚至连“现代”、“经典”、“轻松”、“无敌”、“非常”、“欢乐”、“大师”、“魔法”等一些日常生活用语,也早已被一些机构和个人注册为商标。在网上粗略搜索统计即可发现,书名中含有“一点通”字样的图书约有七百余种,涉及的出版社则有几十家,而书名中出现“跟我学”字样的书籍达八百余种,涉及到的出版社更是多达近200家,而含有“现代”的书名,则有不下一万种。只要这些“关键字”被某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所涉及的出版社就要面临同铁道社一样的困扰。反方的这些观点很有煽动性和攻击力。
说到底,症结所在就是由文字构成的商标,特别是词组作为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问题。其实这个所争议的问题并不能真正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不管是不是词组,是什么词组,法律并没有禁止性地规定其不能成为注册商标,其次对商标所谓显著性特征的规定,也不能排斥“一点通”不具有显著特征,其实正是由于“一点通”的独特性才会导致这个词组构成的商标被频繁盗用。问题的关键在于,不管反对方如何主张词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一点通”已经合法被主管机关经法定程序正式批准为注册商标了。这一不争的事实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础,这个基础是对正方有利的。反方除非推翻“一点通”已经被注册的这个行政行为,否则就是纸上谈兵了。
第二个困扰,“一点通”在加一些前缀或后缀之后是否就丧失了注册商标的特征和法律属性。显然不能成立。以桑塔纳为例,不管加前缀变成红色桑塔纳、绿色桑塔纳还是超级桑塔纳,或者加后缀变成桑塔纳5000、桑塔纳终极等等,只要在汽车类别中,广大消费者肯定还是会和大众旗下的桑塔纳品牌汽车联系起来的,这就是商标的特性。当然这也意味着一旦出现问题和责任,桑塔纳厂家也必须承担的,商标同时也是权利义务统一的载体。“一点通”也是如此。不能由于桑塔纳像个外国词语而与“一点通”有什么本质区别,更不能因为“一点通”的汉语属性和文采而丧失了受法律保护的资格。二者在商标属性和受法律保护方面是一致的。“一点通”这三个字一经组合和依法注册,已经被赋予了新的意义,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一点通”商标一经注册,就具有了法定的权利人独占使用的排他性权利,这是超越词组本事语言含义的新的特征型含义,尤其在商标层面的特定类别权利中。任何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或使用类似名称的行为都构成了侵权。有人会担心,这样是否会产生消极的后果,我们使用千年的汉字,就因为某些注册行为而被限制使用了呢?实际上,从绝对意义上讲,确实是被限制使用了,因为商标专用权的本质就是以法律手段决定某些人可以用,其他人不能用,但是这种限制的范围是很小的,并不会造成普遍的汉语词组的限制使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极小范围内才会有所限制,因此这种担心也是不必要的。
当然法律是程序性很强的事物,针对“一点通”商标遭遇到的尴尬,特别是司法审判带来的一些不利因素,要想解决,必须一一应对,首先面对的就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如何推翻的问题,以及此类诉讼不再被受理的问题,只有这个问题解决好,才能实现商标权利的进一步保护。省高院这一关必须解决,虽然中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但省级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指导性和证据性还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走好则一步是成败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