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6 00:27:29 作者:我 文章分类:柱作赏析
(非全文,仅供参考)
关键词:自然消费 自由选择权 批发打折 时间利益 小额利益不正当竞争
金融业务 传销
摘要:储值消费的发展商以自然消费、额外获奖的表面现象掩盖了其剥夺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事实,根据消费储值的奖励规则,实际上是所有消费者的小额利益和时间利益暂时满足了一小部分消费者的奖励资金的构成,对广大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在市场行为中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涉嫌违规经营货币,非法融资和洗钱的情况,都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规制。
正文:
前一段时间,储值消费成为一种相当热门的消费态势,众多的顾客办理了带有储值消费性质的商业卡,或者加入到其他带有储值消费性点过了头。在储值消费中,一般包括三方面主体,一是消费者,二是商家,三是发展商,发展商多以中介机构的形式存在。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到这种三方利益的构架中,必然是基于一定经济利益的考虑,这种消费理论上似乎能够使消费者在商家购买商品之后,凭借购买商品的价款凭证,以一定的比例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从发展商手中获得相应的奖励金额或商品。表面看来,这种方式使消费者获得了丰厚的奖励,但是,这块天上掉下的馅儿饼究竟是从何而来呢?为了使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我们把这一过程作简单的分析以求发现其中的秘密。
让我们先看一下储值消费发展商的说法。把发展商玄妙晦涩的经济术语排除在外,发展商认为在整个系统中,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在于,进行正常的自然消费,并从发展商那里获得额外奖励的机会,由于是自然消费,消费者不会有实质损失,而且还可以额外获奖,消费源源不断的继续,奖励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持续,商家的利益在于获得的大量的消费者,提高了商家的销售额和企业知名度,发展商的利益在于,从商家获得一定的折扣,一部分作为奖励返还给消费者,剩下的作为弥补企业的运作成本和一定的利润。看来发展商提出的奖金来源是商家的部分利益的让度,与消费者好象是秋毫无犯而且是锦上添花,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发展商以上理论的前提是消费者是必然地按照商家的预定价格购买商品的,这是剥夺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结果,而传统消费的实际情况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有选择的权利,如果商家的价格太高,消费者可以采用打折或讨价还价的方式来要求对方让渡利益,如果对方拒绝,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购买或更换其他的商家,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基本的消费权利。但是在消费储值的方式下,商家是拒绝消费者讨价还价的,理由是商家已经把折扣的利益给了发展商,不能再次出让利益。消费者是否可以按照传统的方式放弃在此购买商品的呢?消费者在高额奖金返还的巨大诱惑面前,处于现实的当前的考虑,为了在发展商那里获得受奖励的机会,就不得不以商家的价格购买商品,这就使消费者原本可以通过讨价还价而免于付出的利益,全额交付给了商家,再依照商家和发展商的约定以折扣形式交付给发展商,然后其中的一部分再进入发展商返还给消费者的奖励之中,实际也就是用消费者自己的利益奖励了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家的权利,消费者用自己的选择权换来了原本就可能由他们享有的折扣利益,发展商承担了一个“批发打折”的功能,也就是为系统内的所有消费者讨价还价,而且折扣是统一的,是先交给发展商,在发展商扣除佣金之后,所剩余额作为消费者可以期待的奖金在适当时候返还给消费者。这难道还是发展商所津津乐道的自然消费吗?当然不是,从消费场所到消费价格都约束了消费者自然消费的本质。
是否还有其他的利益作为奖金的来源呢?答案是肯定无疑的,因为根据奖金的比例,单纯靠以上两个来源是远远不足以支付奖金的数额的,还有大部分的奖金数额没有着落,那么承担这大部分的奖金的来源究竟是什么呢?让我们从这个系统的动态过程来揭示其中的奥妙吧。根据消费储值的奖励规则,消费者在消费后不是立即能够获得奖励的,获奖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达到一定的数额,二是获得奖励必须是在达到该数额一定时间以后。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消费准,你还是不能立即获得奖励,必须经过规定的时间,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你的折扣利益又被发展商自由支配了,这部分利益我们称为时间利益。小额利益和时间利益在消费者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就会聚集为大量的资金,这才是奖励资金的最主要的来源,而且这一资金是动态的向前发展的。一个小额消费者如果期望得到奖金,就必须在限定的商家消费成一个大额消费者,也就是在固定的商家中花大量的钱,来获得其他那些未成为大额消费者的和新的小额消费者的折扣利益,这就使一个进入该系统的消费者不得不为了获得奖励而购买更多的商品,即使这种商品对他来说不是那么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最后的小额消费者实际上成为了大部分奖金的负担者,发展商其实投入的很少,却可以在折扣利益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每个消费者在获得奖励之后,又变成了一个小额消费者,再次踏入这一循环,承受轮回之苦。所以从整个运行过程来看,是商家的部分可得利润,消费者自己的折扣利益、时间利益还有其他小额消费者的小额利益共同构成了奖励资金的来源。
消费储值实质上是一种累计数量的折扣,它的打折没有体现在一次购买商品时的行为上,而是累计到一定数量后才给予返还。从营销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无非是想吸引一批固定的消费群体。作为一种促销方式,消费储值实际并不神秘,现在许多商场、超市也在做消费积分回报顾客活动。至于消费储值的回报,要达到奖金返还的点数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昂贵的保健品、大批量的装饰材料,一生之中也购买不了几次,而其它日用小商品的计点率,则几乎都在8%以下。正是大量达不到返还点的消费者的存在,这个模式运行才能维持下去。最难以理解的是消费储值这笔账的算法。因为储值消费的返利实在太高了,这笔账实在是算不出来。这笔钱别说存在银行不行,即使作为资本,拿去投资,也不大可能在短期内迅速升值到如此境界。
类似这种利用消费者逐利心理促进消费的方式很多,弊端也必然存在:首先,它涉及对同行的不正当竞争,通过这种方式让利,吸引消费者,很容易引起同行间的恶性竞争。曾经有人举过一个实理,一位消费者用2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由于使用了储值消费的形式,返还了12万元。如果这个事实成立,那就是不正当竞争。因为不管你采用什么样的变通方式,事实上是消费者花了8万多元在该房地产商处买到了价值20万元的房子,这已经远远低于房子的成本价。这种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在国际市场上属于倾销,在国内市场上,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从长远来看,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工商部门会坚决予以查处的。其次,公司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对消费者的承诺也很难保证,这种运作很像击鼓传花,前期的消费者较容易获得回报,但随着加盟商和持卡人数量逐渐扩大,后期能够获利的越来越难。但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应允许其存在。对消费储值这种营销方式,目前尚没有出现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局也没有接到消费者的相关举报,因此,当前工商局只能加强监管力度。所以,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擦亮眼睛,不要被眼前利益所迷惑,以免上当受骗。
即使如上所述,我们仍有几个比较含糊的问题需要分析:
1、发展商的执照经营范围是“信息咨询,和其他无须报批的项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模糊,明显带有故意打擦边球的意思。2、经营内容是商家把本应让利给消费者的折扣,以现金形式存入他们公司帐户,然后公司再分期从中拿出部分来返还给消费者。不难看出,这实际上是“揽储”或“集资”,经营的是货币,属于金融业务,而国家对经营金融业务有严格规定,他们这种做法明显涉嫌违规。3、发展商的市场开拓人员能从所发展的下级人员的营业成绩和加盟商家的成绩里提成,是变相的传销手段。 4、他没有赢利点,完完全全是拆东墙补西墙。而且你仔细研究他的全套运作方案的话,会发现他的支出也很大,包括给各级营销人员的提成和持卡者的返利。消费储值所依据的理论据说是“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即“才能允许经营,目的就是为了化解风险。请问消费储值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了吗?有向国家主管部门缴纳保证金吗?
现在有人辩解说什么“的确可以领到奖金返还”,这些朋友如果不是出于别有用心,就是看问题太肤浅了。一切骗局都会让一小部分人得利,才会有更多的人上当。传销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受骗的人是后来的大多数,而位于金字塔前端的小部分人是受益的。
已经有朋友的“亲身经历”不幸验证了这一事实。早在2001年,就有国外的公司在国内推销类似“消费储值”的概念和业务,最初当然也是可以获得“奖励返还”的,可是当人们以为这种“新事物”的确可以带来收益,而加大投入的时候,这家公司“消失无踪”了,就象“根本没有存在过”一样。现在国内的人也开始拿“外国人的旧把戏”当作“新事物”来炒了,历史往往惊人的相似,让我们拭目以待!现在还是刚刚开始发展业务呢,管他以后怎么样呢,至少一、二年内不会出事,到时候我的钱早回来了!是啊,你的钱回来了,那么更多人的钱回不来怎么办?
这些做“消费储值”的公司有一句一直津津乐道的宣传语“自然消费,额外获奖”,这是不是站得住脚也很值得怀疑,很多人不是“自然消费”,包括他们自己的业务人员,和持卡人联合起来作弊。即便是“自然消费”,也很难“额外获奖”。许多经商的朋友说不可能给持卡消费者额外的折扣。原因很简单:如果给持卡消费者额外的折扣,这不仅是对不持卡的消费者的歧视,而且会失掉一大批不持卡的顾客。事实上,据我了解很多商家也是这样做的:持卡顾客如果想要积分,OK,请另外付款!可见,“额外获奖”不过是欺骗宣传。
在消费储值的运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其他的情况必须事先予以预防。从获得奖励的主体方面考虑,很值得深思。根据消费储值奖励的相关规定,个人是目前唯一可以获得奖励的主体,但从我国的消费实际情况看,消费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单位甚至是国家,这就出现了消费主体和受奖励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说,一个单位或国家机关的消费会使实际执行人个人获得高额的奖励,即使实际执行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客观上确实实现了占有单位或国家利益的后果,而且是以被认为合法的形式。这就会造成单位或国家机关在采购物品时,实际的采购人会为了获得个人的奖励而超过实际需要,购买可以获得奖励的商品,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满足。其实说实际执行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他们“硕鼠”般的行为加一块遮羞布而已,任何一个智商正常的人,在经历一到两次获得大额奖金之后,都会意识到这是一条发财致富的“捷径”。所以对发展商来言,应该有义务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比较有效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一是办理单位专用的储值卡,这就从方式上实现了消费主体和获得奖励主体的统一,其次是在发放奖励的时候,要有效控制单位发票和个人发票的区别,以及单位卡和个人卡的区别,这样就可以比较有效的防止单位或国家的利益流入个人的腰包以及阻断公款吃喝的趋势。还有,如果奖金的返还比例很大,就会使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见不得光的“黑钱”,通过消费后而以奖金返还的形式,成为合法来源的收入。虽然发展商不具有“洗钱”故意,但提供了一条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手段,所以发展商也应该为自己的先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和提供一些有效的防范手段。
消费储值以奖金的形式出现,并不能掩盖其具有的变相融资的本质,是动态的吸纳了消费者和商家的部分资金,在消费者和商家达到相当数量的时候,发展商所吸纳和控制的资金就会成为一笔巨额资本,定的和现实的功能。这些还是表面上的运作方式,在实际中还有花钱买点,获取高额奖金回报的欺诈方式存在,这就更是法律所不容的了。
最近,这块天上掉的馅饼又自己飞走了,不但这块馅饼飞走了,而且有些消费者手中烤熟的鸭子也飞走了,一时之间,所有人都有被欺骗的感觉,但当初的热情是谁表现的,已经没人在追究了。目前,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十分完备,各种营销手段鱼龙混杂,许多貌似合理的现象,背后可能会是陷阱。消费储值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我们本不想 “一棒子打死”,但是事实本身已经把它打得半死了。其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时间已经作出了结论。目前除了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预防下一个貌似正规的营销手段,也没有什么有效途径去亡羊补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