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法律是佛正确
《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以上规定可知,“如构成抗税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税务所就不应再对纳税人罚款”。而兰沃税务所既对本人进行了罚款,又追究了我的刑事责任,显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2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行政机关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规时,只能有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9-13-状态:未解决]
于柱律师的解答:
税务所不能追究你刑事责任的,没有这个权力,再说罚款和刑事处罚也不是同类处罚